发布日期:
2014-5-22
腾讯成京东第二大股东*微信引流*京东估价*唐人记品牌资讯分享
京东已经确定5月22日在纳斯达克证交所挂牌上市,此番融资在17亿美元,根据京东路演材料显示,其预期发行价在16美元到18美元之间,按此估算,京东总市值将达到246亿美元。
与此同时,京东副总裁徐雷日前在其个人微博上曾称京东在微信的大入口已经确定会在十天内上线,不过其并未透露具体的时间。徐雷还表示京东在微信的大入口需要分城市、分人群比例进行一段时间的灰度测试。
据了解,灰度测试是微信上线新服务“惯例”,例如此前接入的大众点评是先在广东地区进行灰度测试,进行相关数据收集和修正后才正式推出。
而回顾徐雷之前的微博可以发现,在四月底其曾在微博上表示京东的微信业务已经在设计、技术、运营准备、货品对接上迅速推进,并且已经定下了目标时间。
易观国际分析师林文斌表示:“微信的介入是在预料之中,对京东的业绩将会有一个明显的提升。”
腾讯将成为第二大股东
在美国时间5月19日,京东向美国证券交易会递交了其更新的F1招股书,在新招股书中京东披露了其截至2014年一季报的财务数据。
在该份更新的招股书中,京东也对其3月与腾讯控股(00700.HK)的投资战略合作协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京东表示,在3月10日与腾讯控股所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时间为五年,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将成为腾讯的首选伙伴对所有物理商品电子商务业务。在八年时间里面,腾讯将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控股进行电子商务领域业务活动。
同时,京东和腾讯签署一系列协议,包括获得QQ网购和腾讯拍拍100%股权、易迅9.9%股权以及其他相关资产,与此同时,腾讯向京东授出了一份认购期权,京东有权在未来以人民币8亿元或一个双方商定的价格,收购腾讯所持有的易迅剩余股权;腾讯以2.147亿美元价格获得京东15%股权;腾讯还将在京东IPO的同时认购其5%的普通股,按照目前价格估算,腾讯将再投入12.3亿美元。
而截至京东所披露的招股书显示,目前腾讯控股旗下子公司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京东3.51亿股,占14.3%股权;京东CEO刘强东通过其控制的Max Smart Limited持股4.63亿股,占18.8%股权;同时,刘强东所控制的Fortune Rising Holdings Limited持股1.06亿股,占4.3%股权。刘强东合计持股5.69亿股,占比约为23.1%。
除此之外,Entities affiliated with Tiger Global Management持有京东4.45亿股,占18.1%股权,目前为京东第二大股东。而如果在IPO认购后腾讯再获得5%股权,将上升为京东第二大股东。
对于京东在一季报中因为给予刘强东价值36.7亿元的9378万股限制股导致亏损,林文斌对此表示:“这是京东对原来高层努力的奖励,同时,也是保证刘强东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其他高管也应该有相应奖励,不过这个暂时并未知晓。”
如果不计算此笔9378万股的限制股,在IPO之后刘强东所持股权将有可能少于腾讯。
微信引流移动互联网
在京东一季报数据中显示,其2014年一季度通过移动互联网手机端下单占比上升至18%。在2013年末,京东手机客户端累计激活客户量为1亿,移动端订单占15%。
同时,在腾讯控股5月14日所披露的一季报数据显示,微信及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同比增长87%至3.96亿,较上一季度增长了11.5%。
林文斌表示:“京东未来通过微信导入可变现的流量将十分可观。如果其入口是一级入口的话,购物便利性将大大提升。”
在京东的路演材料中显示,其所预计在微信的接入口为一级入口,直接与朋友圈、扫一扫等平行,而不是之前精选商品所处的“我的银行卡”的下一级。
不过,林文斌也对此表示谨慎态度:“目前微信具体的战略方向其实还没有定下来,技术都不是问题。还有最重要的是如何培养用户购买习惯和购买路径依赖。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抢红包、滴滴打车补贴均是为此进行。”
尽管京东2014年一季度亏损严重,华创证券分析师何苗仍然是对其给予推荐评级。何苗表示:“我们通过六种不同的估值方式对京东进行估值测算,我们认为其合理估值在350亿美元左右。”
这远超京东自己预期的246亿美元。
对此,何苗解释道:“我们假设五年后京东实现盈利,在两种不同收入结构假设下,进行PE估值;与亚马逊对比进行PS估值;同时我们也用互联网行业常作为辅助考察方式的活跃用户数比较估值,京东的活跃用户数目前为亚马逊的六分之一到七分之一,不过考虑到京东活跃用户数增速为亚马逊的十倍,同时中国更加庞大的人口基数,这里京东将获得更多溢价。”
同时,何苗还认为京东的B2C将会是未来的主流:“零售演进是朝着效率更高、渠道更短的方向发展,B2C电商模式能有效提高从生产到销售渠道到消费者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效率,减少物流和存货冗余,并已被零售发展更先进的美国所证明。”